江苏分布式光伏新政出炉:上网比例不设限,全额上网备案“绿色通道”开启!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
一、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2、全额上网: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项目,同样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3、变更上网模式:符合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变更流程。
二、备案与接网服务
1、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属地备案机关制定备案服务指南。
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电网企业根据企业投资备案证做好接网服务。
2、接网消纳:电网企业应做好接网消纳工作,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发布和预警机制,定期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
三、特定场景下的备案要求
1、利用办公用房及农业设施:
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应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
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2、交通+光伏项目:
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铁路边坡、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光伏廊道建设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过渡政策与整村开发
1、过渡政策: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前备案且在规定时间内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项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
2、优先推动整村开发: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集中居住区范围,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
允许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电网企业应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
五、其他要求
1、电网企业责任:电网企业在代理备案环节应加强对项目的甄别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接网。
2、金融支持:支持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