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遵照执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遵照执行!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规则表示,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规则指出,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电费结算相关事宜应在电力交易、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正式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其中:
(一)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易的地区,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最小交易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叠加按自然月结算的相关科目,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三)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根据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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