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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
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需求,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在《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基础上,现就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户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项目的内部。
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存量负荷中,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可吸纳其他新建负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包括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参照《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执行。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主责单位应充分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责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项目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应就产权划分、运行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项目应按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建设,匹配好负荷和电源的建设投产时序及规模。
项目建成后,接网容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履行系统接入评估等手续。项目内部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应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计入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项目主责单位承担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根据内部协议和运行实际对责任公平划分。
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并网型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公共电网按接网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并网型项目主责单位应组织内部电源和负荷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接网容量。
离网型项目自行承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项目主责单位应强化运行管理能力,协同优化项目内部电源、储能等资源,做好应急场景下项目内部用电调节和有序供应的预案,明确相关安全和经济责任,并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并网型项目根据接入的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分级分类配置监测与控制设施,做好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监测,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网型项目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统一管理,调度机构在项目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基础上下达调度计划;作为整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并网型项目,项目主责单位按照调度计划负责管理内部平衡。
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项目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并网型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为避免过度增加公共电网消纳压力,并网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具体比例可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项目内部各发电、厂用电、并网、内部各用户、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分时计量装置。禁止绕越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并网型项目以项目与公共电网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
项目主责单位应与项目内部主体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分摊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内部结算方式等内容,并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鼓励项目主责单位组织内部电源与负荷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内部主体的调节能力及约定的补偿标准,优化内部运行方式,促进源荷协同运行。
(十)价格机制
并网型项目应符合《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相关要求,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电费。并网型和离网型项目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并网型项目整体按照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含储能释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形成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
项目内部电源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电网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计量数据计算绿电溯源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后,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及时评估成效,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平稳有序发展。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适用主体、项目用户边界、就近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等具体要求,明确项目电源、负荷、连接线路和变电设施等的退出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针对项目多主体特点优化核准和备案流程;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并充分听取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及时跟踪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及时跟踪辖区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项目建设运行。
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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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设置了包括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的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为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都是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办法》明确了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随后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顶层设计文件。“双碳”工作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多领域,需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推进。此前存在职责不清、目标分散、激励约束不足等问题,《办法》通过建立统一评价考核体系,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办法》是对顶层设计的细化落实,是中国落实“双碳”目标的关键制度创新,其核心是通过目标量化、责任压实、过程监督、结果刚性,将碳中和愿景转化为具体行动。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来源:环资司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既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对这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正式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党内法规体系,将有力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与此同时,开展评价考核也将进一步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推动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全社会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问:评价考核的重点是什么?指标体系如何设置?
“十五五”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仅要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还要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
为此,《办法》设置了包括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的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为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都是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的指标,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5+9”的指标体系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面,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将引导各地区准确把握、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及相关目标。
问:评价考核将如何开展?
《办法》从目标分解、结果评定、实施程序、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目标分解方面,《办法》不再沿用以往能耗双控“自上而下”的方式分解目标,而采用“上下结合”方式,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层面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评价考核依据。《办法》还明确要求衔接审核要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
结果评定方面,《办法》未采用“赋值打分”的传统考评模式,各项指标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并根据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确定评价考核结果: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地区评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实施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
监测预警方面,《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收集和处理各类涉碳数据,着力解决数据时效问题,及时发现、靠前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有效发挥评价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
问:评价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
《办法》明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级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其中,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进行通报提醒;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宣传推广。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科学有序开展评价考核,将评价考核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调控方式,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免责声明
本文转自国务院办公厅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本文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亦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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